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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卤制品为三无产品,经核查不属实不予立案

发表时间:2025/02/09 20:33:01  来源:人民来信  浏览次数: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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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网友来信:1月21日网购了井研县西门街裕农任老六卤鹅店的卤制品,花费了67元。收到货物以后发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市民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望部门依法处理赔偿。

2月6日,井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复:经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市场主体涉嫌违法线索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被举报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和《健康证》,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属于提供餐饮服务。你所购买的食品是你通过微信联系被举报人后根据你的要求称重再进行打包的,并非预先定量包装好的,你举报所指的“外包装”,系购买食品后的盛放容器,因此你所购买的食品并非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你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被投诉人制作加工销售的鹅肉属于现做现售的餐饮食品,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进货依据,食材来源合法合规,暂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投诉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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